前言
为加强药物Ⅰ期临床试验的管理,有效地保障受试者的权益与安全,确保试验结果科学可靠,进一步提高药物Ⅰ期临床试验的研究质量与管理水平,在我国《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基础上,立足国内现状,参照国际通行规范,2011年12月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药物Ⅰ期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试行)》(国食药监注[2011]483号)。
为加强药物Ⅰ期临床试验和生物等效性试验的管理,确保试验数据的真实、完整、可靠,保障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国家药监局核查中心组织修订《药物Ⅰ期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2024年11月18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5年6月20日国家药监局核查中心正式发布了《药物Ⅰ期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为Ⅰ期临床试验和生物等效性试验的组织管理和实施提供了系统性的指导。本指导原则主要明确健康受试者的1期试验应当符合的试验条件和要求,以及阐明开展以患者为受试者的I期试验的基本考虑。
基于《药物Ⅰ期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试行)》,本文总结和简要解析指导原则的主要关注点和新亮点。
适用范围:为申请药品注册而进行的药物Ⅰ期临床试验、仿制药生物等效性试验、生物类似药药代动力学比对试验(以下统称为1期试验)。申办者在组织实施Ⅰ期试验时(如选择和委托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查、稽查等)也适用本指导原则。其它临床药理学试验的组织实施可参照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
申办者
申办者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以下简称试验机构)应当建立覆盖Ⅰ期试验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针对Ⅰ期试验的特点识别相关风险,采取相适应的风险管控措施。申办者选择和委托具有资质并满足试验需求的试验机构。申办者可以委托合同研究组织(CRO)执行I 期试验中的部分或者全部工作和任务,但申办者对临床试验的数据质量和可靠性负最终责任。委托前,申办者应当对CRO 的能力、经验以及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估。CRO 应当按照委托工作的内容和范围履行相应责任。
试验机构、主要研究者和伦理委员会
Ⅰ期试验应当在具备相应资质的试验机构中进行。健康受试者的Ⅰ期试验应当由Ⅰ期临床试验研究室承担;以患者为受试者的Ⅰ期试验原则上应当由试验药物目标适应症对应的临床试验专业科室(需与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管理信息平台备案专业相一致)和Ⅰ期临床试验研究室联合开展。
主要研究者为实施临床试验并对临床试验质量及受试者权益和安全负责的试验现场的负责人,其负责Ⅰ期试验的组织实施,应当遵循临床试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指导原则,保证Ⅰ期试验过程规范,保护受试者的权益与安全,保证临床试验数据和结果的科学、真实、可靠。
伦理委员会加强对受试者权益与安全的保护,关注以下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主要研究者的资质和Ⅰ期试验经验、研究是否涉及利益冲突、受试者人群的选择及受试者安全和权益保障措施、试验方案设计的科学性(例如:给药剂量、给药频次、生物样品采集时间点等)、Ⅰ期试验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及风险管控措施、方案偏离/违背的跟踪审查、安全性报告的跟踪审查、受试者补偿和/或赔偿原则、受试者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
删减了研究室负责人、药师,增加了药品管理员(增加了医学或护理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生物样品管理员、质量保证人员的岗位职责要求,明确了主要研究者经验(应当参加过至少3 个药物Ⅰ期临床试验;备案为生物等效性试验的主要研究者应当参加过至少3 个仿制药生物等效性试验。)。研究医生和研究护士应当具备在本机构的执业医师资格和执业护士资格。
试验场地为试验区和办公区,不同区域设置人员进出权限,以保障试验的良好运行和受试者的安全及隐私。
分类强调了项目管理、质量与风险管理、试验用药管理、生物样本管理、受试者管理与安全保障、严重不良事件(SAE)处置和报告等;完善管理制度和SOP文件的制定、审批和实施要求。
质量保证人员独立于其所参与的试验项目之外。
完整系统性的风险管理要求,收集和分析安全性风险信息,适时修改更新方案、知情同意书、研究者手册等文件,必要时暂停或终止临床试验。增加了试验系统(如设施设备、计算机化系统、人员培训等)中的风险要素。明确申办者、主要研究者、伦理委员会等各相关方在风险管理中的详细职责。针对高风险的I期临床试验(特别是创新药首次人体试验),基于风险评估,申办方可以建立独立的数据监查委员会(DMC),必要时由DMC协助评估安全性数据,决定剂量递增方案暂停或终止,或增加更多的安全性检查。
试验机构的委托合同内容强调了数据记录和报告程序,监查、稽查和检查,试验文件的保存期限及到期后的处理,试验结束后试验用药品、生物样品的保存与处置,以及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保密原则、临床试验保险、受试者补充或赔偿原则、试验暂停和终止的原则和责任归属、知识产权界定、发表论文方式等。涉及受试者基础安全性指标监测、判定和受试者急救抢救等安全性管理工作。试验机构不应委托其他机构开展。
强调了试验方案中影响试验结果的重要因素,严格遵照执行方案细化明确的采样和检测的时间窗以及受试者脱落/剔除标准。增加了临床试验期间方案变更根据变更的不同性质及对受试者安全性风险的影响,开展相关规定的工作。
详细强化了受试者权益及安全相关要求,如“当涉及受试者信息需传输至试验机构外的情形时,受试者个人信息应当进行去标识化处理”。试验实施过程中及时发现安全性问题并妥善处理。在Ⅰ期试验中,受试者可能无治疗获益,申办者应当给予受试者合理的经济补偿。受试者因参加试验而发生和试验相关损害的,申办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治疗费用及合理补偿和/或赔偿。
细化了试验用药品的贮存和使用,如设置临床试验药房用于试验用药品的贮存和使用,具备满足试验要求的试验用药品储存设施和设备,并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和SOP。试验用药品在统一管理要求下领取和使用。
增加了麻精、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管理的试验用药品。
建议使用电子记录对试验用药品进行全流程管理。
增加了详细的生物等效性试验的试验用药品留样相关要求。
增加了详细的生物样品管理。如应有专门的生物样品处理、保存的设备;生物样品应当有专人管理,保存区域应当设置权限管理,经授权后方可进入;保存各环节相关记录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如双人核对等);试验过程中生物样本可溯源,样品容器标识信息量足够,易于识别、具有唯一性且不泄露受试者隐私及试验药物敏感信息。研究人员应及时评估、处理和记录生物样品管理各环节的异常情况,必要时应及时向申办者报告。
建议使用电子记录对生物样品进行全流程管理。
增加了详细的生物样品检测和保存。以药代动力学参数为终点评价指标的生物等效性试验的生物样品保存至药品批准上市。备份样品除特殊情况外不应在检测样品检测完成前寄往生物样品分析实验室;如确需启用备份样品进行检测,应当有明确合理的理由,保存相关沟通及交接记录。备份样品不得返还申办者或者与其利益相关的第三方。
制定试验记录和文件管理的管理制度和SOP。
建议I期试验操作过程使用电子记录。
细化记录文件的受控措施,记录的书写和修改应符合相关规范。
强化计算机化系统要求,首选使用建立临床试验电子病历及数据采集的Ⅰ期临床试验研究室信息化系统。
增加数据录入、制定数据库锁定、解锁的SOP等要求,修订统计分析计划确定节点和统计学方法,以及细化I期临床试验统计分析和以药代动力学参数为终点评价指标的生物等效性试验中数据管理和统计分析的重点关注内容。
细化临床专业科室选择、研究人员、试验分工、研究条件、质量管理体系、风险控制等方面要求;多个试验机构共同参与的I期试验,应制定统一可行的试验方案和关键环节的操作要求,以确保各试验机构执行试验操作和评估AE的一致性。
受试者住院参加Ⅰ期试验期间,应与其他临床诊疗患者区分管理,严格控制受试者的日常饮食和合并用药。
受试者的医疗记录应当载入门诊或者住院病历系统。对于同时进行医疗常规住院治疗的受试者,参与临床试验的有关信息应当在病历系统中体现。
更新后的指南草案涉重点关注临床试验设计、监管考虑,以及这些试验是否能够证明药物能够维持根据BMI确定的减肥效果。
在前面三期的临床数据管理“PM”养成系分享内容中我们介绍了三个主题内容:明确临床试验各方职责范围划分的项目范围管理;运用公司及个人资源以完成数据管理工作的项目资源管理;如何通过制定时间线计划和进度跟进以完成项目重要里程碑事件的项目进度管理。这期我们分享的是兼顾项目管理与项目可交付成果两个方面的项目质量管理。
我们一起来回顾下前两次分享的临床数据管理“PM”养成系列的内容:首先是明确临床试验各方职责范围划分的项目范围管理,然后是运用公司及个人资源以完成数据管理工作的项目资源管理。这一期我们会针对项目管理的重头戏—项目进度管理来展开数据管理活动时间线计划和进度跟进的内容分享,在保证数据质量的前提下高效完成数据管理相关工作以达成项目重要里程碑事件。
在上一期的分享中,我们一起学习了数据管理工作相关的项目范围管理,分别识别了数据清理和数据管理活动的各方职责范围划分。在确定数据管理工作范围后,这一期我们一起学习如何调动工作范围内的相关资源,来更高效、更高质量地展开数据管理相关工作。
上海斯丹姆疫苗数据管理部联合国际项目部共同开展《项目管理知识在数据管理工作中的应用》主题系列培训。《项目管理知识在数据管理工作中的应用》包含项目整合管理、项目范围管理、项目进度管理、项目质量管理、项目资源管理、项目沟通管理、项目风险管理、项目相关方管理等八个模块内容,主要参考项目管理知识体系指南(PMBOK指南)的理论知识,并结合数据管理工作内容和项目实践经验进行展开。
2025年6月19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CDE)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创新药临床试验申请申报资料要求》等相关文件(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FDA将于2025年7月23日做出最终审评决定,但ODAC的负面投票预示批准可能性较低。此次ODAC的决定凸显了FDA对安全性、剂量优化和本土数据的严格要求,可能影响未来药物的审评趋势。
近期,斯丹姆医药正在协助某中国生物科技公司在澳大利亚完成一项治疗实体瘤的国际多中心Ⅰ期临床试验。项目期间,斯丹姆团队展现了卓越的海外项目执行能力,团队凭借对澳大利亚药品管理局(TGA)法规的深入理解,高效完成了药监相关资料递交。
2025年6月26日,FDA宣布针对七款获批BCMA和CD19自体CAR-T细胞疗法取消风险评估(REMS)要求,确定不再需要REMS来确保这些CAR-T疗法的获益大于风险。这一重要的监管策略调整反映了该领域不断增长的临床专业知识和安全数据,是FDA细胞治疗监管的重要里程碑。
本期与大家分享数据管理中的医学编码-MedDRA编码其英文全称为 Medical Dictionary for Regulatory Activities,官方中文名字是《监管活动医学词典》,是药物安全性监测领域中不可或缺的工具。
斯丹姆已经成功建立使用Hybrid-immuno-capture-LC-MS/ MS平台对ADC总抗体、偶联抗体、偶联药物和游离小分子药物进行测定,对特异性抗体试剂的依赖程度低,可在短时间内建立方法,完成方法验证和样本分析,加速项目推进速度,助力药物研发。